回答:根据卫生部2007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相关条款规定,门(急)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、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,来院前需备齐以下材料:
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注明(原件或复印件);
②患者户口簿、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(复印件);
③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(复印件);
④医患双方签署的药品使用《知情同意书》。